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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宋合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年××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6年1于6日在阜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结婚多年一直如此。双方语言无法沟通,被告经常打孩子出气,去年腊月初八我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现我们的婚姻感情彻底破裂。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在第一次开庭时口头答辩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政阜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乙,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名张某丙,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农历腊月初八离家出走一直未回,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在日常生活中虽有些矛盾,夫妻之间要相互关爱,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双方应多沟通,正确处理好夫妻、婆媳之间的隔阂,原告草率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有些不妥,并且在庭审过程中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合龄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景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