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6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宝应县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进、张萍、越宝芹物业管理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东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进,张萍,越宝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663号原告宝应县东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书山。委托代理人狄瑞金,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树怀。被告张进。被告张萍。被告越宝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东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进、张萍、越宝芹物业管理合同一案中,原告宝应县东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东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宝应县东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士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