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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奎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彬与赵强、王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赵强,王佳,王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李彬。被执行人赵强。被执行人王佳。被执行人王庆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彬与执行人告赵强、王佳、王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2)奎开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韩 冰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林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