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肖宏辉、张嘉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肖宏辉,张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韶乳法行非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范永兴,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周文金,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肖宏辉,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瑶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嘉梅,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中山市人,农民,系被执行人肖宏辉之妻。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肖宏辉、张嘉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征决字(201201013)第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征决字(201201013)第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决字(201201013)第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新保审判员 邱惠芬审判员 李亚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亚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