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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杰与于广涌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于广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商初字第91号原告:刘杰,男,汉族。被告:于广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于广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杰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向原告刘杰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刘杰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卫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