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2)东执字第147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卓锋,裴幸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陈卓锋,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文宇,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裴幸武,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卓锋与被执行人裴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裴幸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裴幸武有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恢复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民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