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何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滦县油,现租住迁安市。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现租住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海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唐山购进淫秽光盘进行贩卖。2011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迁安市大五里乡集贸市场销售淫秽光盘时被迁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收缴何某某随身携带用于销售的淫秽光盘85张。后又在迁安市木厂口镇被告人何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其准备用于销售的淫秽光盘85张。经鉴定,上述查扣的170张光盘,其内容具体描绘性行为、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均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迁安市公安局搜查证及迁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淫秽光盘)、迁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子 良审判员 徐 富审判员 耿 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