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桂刑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3-11-25
案件名称
何岱贤故意杀人一案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刑二终字第76号”judgedate=”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casereason=”故意杀人”judgelevel=”二审”judgetype=”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桂刑二终字第76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岱贤,男,1960年3月4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家住柳州市柳南区××东区××室。曾因犯抢劫罪,于1985年9月2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2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4月1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0年6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3月3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国川,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红妹,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家住柳州市××路××源地××单××号。系被害人梁荣康的妻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嘉欣,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于广西柳州市,汉族,住址同××。系被害人梁荣康的女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岱贤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红妹、梁嘉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作出(2012)柳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岱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红妹、梁嘉欣经济损失人民币20921元。被告人何岱贤不服,以被害人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柳市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杰代理审判员 秦冬英代理审判员 黎兆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兰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