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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侯利与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方三红制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侯利,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职高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经理。担保人方三红,男,汉族,生于l963年12月,高中文化,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9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侯利菜心种子款20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付100000元,后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10日起算至还款之日;调解书生效后,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侯利于2013年1月9目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查明担保人方三红以自己所有的甘G-328**天马小客车为侯利诉张掖市华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的全部案件款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担保人方三红所有的甘G-328**天马小客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雄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