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担保有限公司、叶、何、张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担保有限公司,叶**,何**,张**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三初字第17-1号原告:刘**,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H0734**(*)。委托代理人:董**,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668227***。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注册号:440301104036**。法定代表人:李**。被告:叶**,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60034197********。被告:何**,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40307196********。被告:张**,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身份证号码:4428301967********。原告刘**诉被告惠州大亚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担保有限公司、叶**、何**、张**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叶**、何**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1**号)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82000元为限,并由张**为其提供房产担保。保全费为243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叶**、何**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号(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1**号)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82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担保人张**、刘日楠共有的位于惠州市桥东**苑二期**A、B栋商住楼A栋15层B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16**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110016**号)房产,查封价值以人民币382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转让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如需续查封,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会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