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潘贻松与潘贻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贻松,潘贻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737号原告:潘贻松。被告:潘贻献。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贻松与被告潘贻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贻松撤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冯余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成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