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执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于佳与左飞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佳,左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860号申请执行人于佳。被执行人左飞。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左飞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左飞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飞(账号XXXXXX)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整,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