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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陕西新胜永科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新胜永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134号原告陕西新胜永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98号铁路钢材市场A2118室。法定代表人肖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豆炜宏,陕西嘉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王顺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胜永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新胜永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新胜永科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胜永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7656元减半收取18828元,由原告陕西新胜永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韦 东审 判 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刘 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