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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民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彭新芬与舟山中茂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彭新芬;舟山中茂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民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新芬。委托代理人孙长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中茂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燕国。委托代理人郭行舟。上诉人彭新芬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舟普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彭新芬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新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一十八条﹤javascript:SLC(98761,107)﹥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javascript:SLC(82815,0)﹥》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javascript:SLC(82815,22)﹥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javascript:SLC(94882,2)﹥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新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耕炜审 判 员  李珊燕代理审判员  袁志雄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