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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中法执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仲青与奥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桂生,贺凤华,刘功学,郑新华,江平,徐仲青,耒阳市奥龙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中法执复字第1号申请复议人伍桂生。申请复议人贺凤华。申请复议人刘功学。申请复议人郑新华。申请复议人江平。委托代理人谢力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小军,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仲青。被执行人耒阳市奥龙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龙公司),住所地:耒阳市灶市街道办事处花石村。法定代表人伍桂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力平,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伍桂生、贺凤华、刘功学、郑新华、江平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2)耒执字第283-1号、28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仲青与被执行人奥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法院以被执行人奥龙公司股东伍桂生、贺凤华、刘功学、郑新华、江平将奥龙公司承包给他人,未办理清算手续为由,作出(2012)耒执字第283-1号裁定,追加伍桂生、贺凤华、刘功学、郑新华、江平五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五申请复议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在五申请复议人就此提出执行异议后,执行法院认为,五申请复议人将奥龙公司整体承包给他人并更名为玉晶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不能改变奥龙公司的民事责任主体,这种承包的行为是申请复议人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独立地位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奥龙公司生产经营大半年,公司帐户无资金进出,表明申请复议人有另设帐户转移公司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裁定:驳回异议人伍桂生、贺凤华、郑新华、刘功学、江平等五人的异议。五申请复议人不服,诉至本院。申请复议人伍桂生、贺凤华、刘功学、郑新华、江平称: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耒执字第283-1号、283-2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1.申请复议人作为公司股东无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应以此为理由追加为被执行人;2.申请复议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以此追加为被执行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执行法院未通过正常的实体审判诉讼程序,直接适用实体法认定申请复议人抽逃出资以及滥用股东权利,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划拨银行存款的行为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本院查明,2012年8月30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耒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就徐仲青与奥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奥龙公司向原告徐仲青支付货款361915.8元。2012年9月25日,原告徐仲青向耒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2年2月25日,奥龙公司因资金困难,奥龙公司股东作出决定,将奥龙公司承包给谢利芽,谢利芽每年支付奥龙公司承包费用1550000元,奥龙公司将承包费用收入支付给耒阳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偿还贷款利息以及耒阳投资担保公司偿还担保费用。后承包人谢利芽认为经营困难,又召集了两个承包人,三人重新与奥龙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三人须每年支付奥龙公司承包费用1608000元,奥龙公司将承包费用收入除支付给上述耒阳市信用联社营业部及耒阳投资担保公司外,还有部分款项支付给灶市街道办事处。公司原股东伍桂生、贺凤华、刘功学、郑新华、江平退出经营,移交公章给三承包人。三承包人在对外招聘时公司落款为玉晶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另查明,奥龙公司在耒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所开对公帐户在2012年1月后至2012年6月银行记录显示无资金进出。2012年10月16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此认定奥龙公司股东将公司承包给他人的性质认定为转让,奥龙公司未进行清算,股东抽逃出资为由,作出(2012)耒执字第283-1号裁定,追加伍桂生、贺凤华、刘功学、郑新华、江平五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五申请复议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本院认为,奥龙公司在经营中帐户上无资金进出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奥龙公司的股东即本案的申请复议人另设帐户转移公司财产,耒阳市人民法院以此认定奥龙公司伍桂生、贺凤华、刘功学、郑新华、江平抽逃出资事实依据不足。执行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和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追加五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适用法律错误。奥龙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行为以及是否应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应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认定,执行部门不能以执代审剥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综上,五申请复议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2)耒执字第283-1号、283-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小良审判员 :郭小军审判员 :许晓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昊轩校对责任人:许晓华 打印责任人:何昊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