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李桂美与毛心娟、王守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美,毛心娟,王守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李桂美,女,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庄世明,男,系胶州市。被告毛心娟,女,住胶州市。被告王守乐,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美与被告毛心娟、王守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建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龙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