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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23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316号原告:程某,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西刚于2013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程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