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抵押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郭勇,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30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负责人杨伟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勇,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被执行人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光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郭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14598.60元及暂计至2012年1月30日的利息4657.54元、罚息828.29元;如郭勇不能按时清偿上述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有权以郭勇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西钻石购物中心3-010号商铺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贷款本息和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不足部分,由郭勇继续清偿;深圳市华越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房产清偿上述债务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2元、公告费1000元,由两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勇银行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14598.60元和利息、罚息及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格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