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杨腊妹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腊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腊妹。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胡东迁、夏家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杭检刑诉(2012)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腊妹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化、许善兰、谢春、张妍、张剑宇和葛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美萍及魏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腊妹及其亲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胡东迁、夏家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裴成续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宣判前,附带民事诉讼双方达成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核准。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腊妹的丈夫秦某甲系杭州红杉树家具有限公司和杭州麦尚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因拖欠工人张某、陈某甲、薄某等人的安装款、运输费数万元未归还,为此陈某甲等人曾与2012年9月19日晚上门向秦某甲催讨欠款,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并经石桥派出所调解处理。同月21日上午7时多,陈某甲召集了薄某、张某以及由张某叫来的葛某乙、孙某、陈某乙再次来到秦某甲、杨腊妹夫妇的住处催讨欠款时,与前来开门的秦某甲发生争执。秦某甲情急之下返回厨房拿刀欲反抗,被紧跟其后的葛某乙、孙某、张某等人夺下并按倒在地。此时,从卧室闻讯出来的被告人杨腊妹见状后,即持尖刀从众人身后捅刺,刺中被害人张某的背部及葛某乙的左手、左膝等部,致被害人张某左侧背部遭单刃锐器刺戳致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致被害人葛某乙受轻微伤。行凶中,被告人杨腊妹手部亦受伤。案发后,在场人员报警,被告人杨腊妹及被害人张某、葛培某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救治。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葛某乙的陈述;证人陈某甲、薄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水果刀等书证、物证以及被告人杨腊妹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腊妹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腊妹辩称:(1)其没有杀害被害人张某的主观故意;(2)其为防卫才持刀予以反抗。被告人杨腊妹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杨腊妹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腊妹宣告无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腊妹的丈夫秦某甲系杭州红杉树家具有限公司和杭州麦尚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陈某甲等人承包了上述公司的部分运输、安装业务。后因公司资金链断裂等原因,公司尚欠张某、陈某甲等人数万元费用未予支付。张某向余杭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期间,陈某甲等人多次上门向秦某甲追讨欠款。2012年9月19日,陈某甲等人在讨要欠款时将秦某甲打伤,后经派出所调解处理。2012年9月21日上午8时许,陈某甲、张某、薄某、葛某乙及葛某乙叫来帮忙的孙某、陈某乙再次赶至秦某甲位于本市住处。秦某甲开门后见是张某等人,欲关门不让进入。张某和葛某乙强行推门进入,随即与秦某甲发生争执。秦某甲跑进厨房欲持刀反抗,葛某乙等将秦某甲强行按压在厨房地上并将刀具夺下扔掉,双方发生扭打。事发时,被告人杨腊妹在卧室睡觉,其被呼叫声吵醒后赶至厨房,发现丈夫被数人按在地上殴打。被告人杨腊妹欲冲进厨房解救其丈夫秦某甲,但遭张某一方人员的拦阻,期间其还有呼救、拨打110等行为。其见葛某乙、张某仍在强行压制、殴打秦某甲,即持尖刀先后朝张某和葛某乙进行捅刺,分别刺中张某的背部和葛某乙的左膝、左手等部位,其自己的手部亦受伤。后伤者均被送至医院抢救和治疗,张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因左侧背部遭单刃锐器刺戳致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害人葛某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当日,被告人杨腊妹在浙江省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薄某的证言证明,其为秦某甲的麦尚家具厂安装家具,2012年4月,家具厂倒闭,公司欠了其和张某、陈某甲一干人8万多工资。2012年9月21日上午,其、陈某甲、张某和另外几个男子一起去秦某甲处讨要欠款。除陈某甲外,其五人一同上楼。秦某甲一看是张某、葛某乙,就不让进门,但他俩还是进屋了,其另三人在门口等。他们进去后,老板直接拿剪刀,后剪刀被张某抢过来扔在地上。和张某一同来的其中一名男子又从秦某甲手中夺下一把菜刀,其也进去从老板手里抢下一把刀,并把刀放在门口脚垫下面。这时,张某、葛某乙和秦某甲扭打在一起。其下楼叫陈某甲,再上楼出电梯口就发现张某、葛某乙浑身是血,张某已趴在地上的情况。(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和张某等人是给浙江麦尚家具有限公司运送和安装家具的。2012年9月21日,其、薄某、张某、葛某乙及另外两男子一起找秦某甲讨要工资。他们5人上楼,其没上去。过了几分钟,薄某下楼叫其说上面打起来了。其上楼后看到张某、葛某乙浑身是血倒在门外,杨腊妹站在房间里喊“杀人了,杀人了”。张某说是杨腊妹捅了他,其和葛某乙就把张某抬进电梯并送去了医院的情况。(3)证人葛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张某负责给红杉树加工有限公司拉货,公司欠他运费2、3万元。2012年9月21日8时许,其、孙某、陈某乙跟着张某一起去公司老板秦某甲家里要钱。他们到时,陈某甲和另一名男子已经在小区了。除陈某甲外,其余5人一起上楼。张某敲门,秦某甲一看是他们就想把门关上,张某站在门口不让他关。秦某甲在客厅茶几上拿了把剪刀,其抱住他不让他乱捅,孙某上来把剪刀夺下。秦某甲又挣脱到厨房拿菜刀,其再次抱住他并把他压在地上,夺下菜刀扔在了地上。秦某甲在地上摸了一把剥皮刀想捅其,其就踹了他几脚。这时,杨腊妹出现在厨房,手拿一把单刃刀朝张某乱捅。其因为一直压着秦某甲,也无暇去看杨腊妹和张某到底怎么在打,但听到张某在说他自己被捅倒了。后杨腊妹过来捅其,其先把她踹出去了,她起来后又过来捅,捅在其左膝盖下方。这时张某已经跑出房间,其跟着也跑了出去的情况。(4)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做个体营运摩的生意的。2012年9月21日7时许,葛某乙让其陪他一起去给他一个亲戚讨债。到小区后,其一方有5人一起上楼。张某先去敲门,男子一开门发现是讨债的就要把门关上,张某拦住不让他关。那男子跑进厨房,葛某乙就把那男子抱住,张某还在喊不要拿刀。葛某乙把那男子压在身下,其过去夺下男子手中的一把黑柄的菜刀并从楼道里的窗户扔到外面的绿化带上,后其就下楼了。过了会儿,其再次回到楼上,发现张某浑身是血的倒在601室门口。杨腊妹手拿西瓜刀站在门口,刀上都是血,葛某乙好像还在厨房跟人打斗。其上前夺下杨腊妹手中的刀,杨腊妹就回房间了。这时葛某乙也出来了,他左膝盖下方被捅伤了。其是走楼梯下楼的,走到5楼时,发现西瓜刀还在其手中,其就扔在5楼楼道里了的情况。经其辨认,辨认出其从杨腊妹手中夺下的那把刀具。(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和葛某乙是老乡。2012年9月21日,葛某乙让其帮忙一起去祥和人家小区讨债。当天其、张某、葛某乙、孙某和另一个人先上了楼,陈某甲在楼下等。其上去后站在楼梯口,其站的位置看不到那户人家,但能听到声音。张某先去敲门,然后他们几个人就都进去了。这时其听见张某在说“你拿刀干什么”,接着就是打架的声音。然后其就跑下去叫陈某甲上楼。一出6楼电梯口,其看见张某躺在地上。孙某说是老板的老婆捅的情况。(6)证人秦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杭州红杉树家具有限公司和杭州麦尚家具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两家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于2012年4月破产,破产事宜由余杭法院和上城法院在处理。张某和陈某甲都是其原公司的外协单位,张某负责运输,陈某甲负责安装。公司是欠了他们一笔钱款。案发前一周,陈某甲等人到其家讨债,当时只有其女儿在,他们一直踢门,后来其女儿报警了。9月19日晚上,陈某甲、张某他们又来了,并在小区楼下和其动了手,后由派出所调解处理。9月21日上午7时30分许,其和妻子杨腊妹还在睡觉,有个人来敲门说其还欠他8000元安装费,其让他去找债权人代表,那人就走了。过来十几分钟,又有人敲门,其打开一看是张某他们6、7个人。其让他们在门口等一下,但他们直接硬冲进来,并用拳头打其。其逃进厨房,想去拿厨房篮子里的刀,他们就跟进厨房打其,篮子里的刀全部洒在了地上。其从地上抓起一把刀,但被他们夺下。他们用砧板和酱油瓶打其。其妻子杨腊妹听到声音就从卧室冲进厨房,对方有个人就将杨腊妹的手抓住。杨腊妹挣脱到厨房外面喊救命,并用其手机打110报警。杨腊妹看见其被对方人员打,就从厨房地上捡起一把菜刀,大喊放手,并朝其中殴打其的一个人背上砍去。之后其被打致昏迷,等其醒来发现地上都是血,杨腊妹手上也是血,其就打110报警了的情况。(7)证人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北景园祥和人家小区的保安。2012年9月21日上午8时10分许,其听见有业主在说2幢3单元有人打架。其跑过去后上了6楼,楼梯口有2个男子,一站一坐,身上都是血。其走到601室门口,看见女业主右手流着血,拿着菜刀(长20cm,宽10cm)站在客厅。女业主说“有人敲门,开门后就进来几个人,进来就打”。男业主坐在厨房间地上,身上也有血的情况。经其辨认,其辨认出和其看见女业主拿在手上那把菜刀相似的刀具。(8)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北景园祥和人家小区的保安。2012年9月21日上午8时10分许,其听见2幢那边有人在喊救命,其就跟着夏某去看。到2幢3单元601室门口走廊,其看见两个浑身是血的男子。其看见601室的女房东穿着睡衣站在客厅,右手都是血并拿着手机在打电话。男房东穿着一条短裤坐在厨房。其看见门外地毯垫子下有一把刀,刀柄露在外面,其就拿起来放到了房间门内地上的情况。(9)证人秦某乙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21日其接到堂哥秦某甲的电话后赶至秦某甲的住处,发现他家里都是血。秦某甲说是因为债务纠纷发生了打架。其嫂子杨腊妹因为手伤被送至医院,她说今早她被吵醒,看见5、6个男子把秦某甲按在地上打,而且还有人在用砧板砸秦某甲的头。她看秦某甲被打的快不行了,就拿了一把刀一顿乱挥。一开始她说戳在别人背上,后来又说记不清了。她乱挥以后,手就被人扳住,刀被夺走的情况。(10)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其原先是杭州红杉树和麦尚家具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和融资部经理,公司现处于被法院查封的情况。2012年5月公司开过一个协调会,明确公司欠12个承包组共计40余万的安装费和运输费,并约定外账收回的话,就按还款方案支付欠款。但因为外账没有收回,故欠款一直未付。2012年9月20日,其和秦某甲在一起,他说有些合作伙伴到他家索要欠款,还与他发生肢体冲突,离开时说第二天还要去他家索要欠款。9月21日早上10时许,秦某甲打电话告诉其他在医院,其赶去医院后得知那些索要欠款的人今天又去了他家并与他发生了冲突的情况。(1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张某的妻子。张某给杭州麦尚实业有限公司跑运输,公司还欠他28831元钱,这欠款写在麦尚公司的应欠表上。案发后,其已经去医院确认过张某的尸体的情况。(12)证人年杰的证言证明,其是杭钢医院急诊室的医生。2012年9月21日早上8点40分许,120送来一个叫张某的急诊病人。该病人背部有刀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杭州市下城区祥和人家2幢3单元601室。3单元1楼门外西侧为花坛,花坛边有一条染血的白色毛巾,花坛内草地上有一把黑柄菜刀。进入1楼通道,通道东侧地面有大量呈踩踏状和擦蹭状的血迹,通道电梯内地面有大量血迹;该单元5楼楼道内地面近楼梯处有一把黑柄水果刀,刀柄及刀刃皆有血迹;本单元6楼楼道内地面有大量血迹;进入601室,客厅同往厨房及主卧室的区域均有大量血迹。客厅近厨房门处地面有一把黑柄菜刀,客厅内东墙侧地面有半块带血的砧板。厨房内地面有大量血迹,厨房东墙墙面有大片擦蹭状血迹,厨房内地上散落有各种厨具、木质刀架、削皮刀刀柄、没柄的削皮刀、半块带血砧板等物,厨房北侧灶台上有一把黑柄菜刀;进入主卧室,卧室内侧把手染有血迹,门内侧地面有血迹,地面近门内侧立柜处有散落各种物品:尖刀、水果刀、菜刀、木质刀架、塑料袋等物,公安机关对相关物证痕迹予以提取的情况。(14)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殡葬证明证实,2012年9月21日张某死亡的情况。(15)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尸检见张某背部、胸部及上下肢多处创口,解剖见张某左肺下叶见一处破口,左胸部积血1500ml,结合失血征象,分析认为张某系背部遭锐器刺戳致左肺下叶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根据死者背部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腔光滑,无组织间桥,创道窄而深,左肺下叶见一处破口,分析认为张某背部损伤系遭单刃锐器刺戳所致。综上,张某系左侧背部遭单刃锐器刺戳致左肺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的情况。(16)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告知单证明,被检人葛某乙遭刺戳致左手、左膝受伤,左食指伸肌腱断裂等,经手术治疗,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标准的情况。(17)口腔拭子采集记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杨腊妹、秦某甲、陈某甲、薄某、孙某、葛某乙、陈某乙口腔拭子的情况。(18)DNA鉴定书、情况说明证明,(1)送检的祥和人家2幢3单元1楼西侧花坛内菜刀刀刃棉签拭子上DNA检出混合分型,不排除由秦某甲和他人(不具比对条件)的DNA混合形成;(2)5楼楼道内1号物证水果刀刀刃拭子、刀柄拭子、花坛边血毛巾可疑血迹拭子、601室客厅中间地面拭子、客厅东侧地面可疑血迹拭子、厨房门口地面可疑血迹拭子、厨房灶台上9号物证菜刀刀柄可疑血迹拭子、厨房地面8号物证砧板可疑血迹拭子、主卧室门口内侧地面、内侧门把手、主卧室地面21号物证尖刀刀身、25号物证方纸盒表面、29号物证宽塑料袋表面、5楼楼道地面水果刀刀尖可疑血迹拭子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均未排除犯罪嫌疑人杨腊妹,支持为杨腊妹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2幢3单元1楼门口通道内、电梯内门口地面、电梯内侧地面、6楼楼道西侧及东侧地面可疑血迹拭子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均未排除张某,支持为张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张某左、右手指甲末端、1楼通道西侧瓶盖拭子、通道西侧矿泉水瓶口拭子上检出的DNA经15个STR分型均未排除张某,支持为张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5)厨房地面可疑血迹拭子检出人血,DNA检出分型,不排除由杨腊妹和张某的DNA混合形成;(6)2幢3单元1楼门口台阶地面可疑血迹拭子、客厅西北侧地面5号物证菜刀刀刃拭子、客厅东侧地面17号物证砧板可疑血迹拭子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均未排除葛某乙,支持为葛某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7)厨房11号物证削皮刀刀柄拭子上DNA检出混合分型,不排除由受害人葛某乙和他人的DNA混合形成;(8)祥和人家2幢3单元1楼西侧花坛内菜刀刀柄棉签拭子、客厅西北侧地面5号物证菜刀刀柄拭子未检出DNA信息。另祥和人家2幢3单元5楼楼道1号物证水果刀刀刃、刀刃与刀柄连接处均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均未排除犯罪嫌疑人杨腊妹,支持为杨腊妹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情况。(19)检查笔录证明,案发后,经对秦某甲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体表有多处轻微抓伤的痕迹,右眼角下有一处红肿瘀伤,左手大拇指轻微割伤的情况。(2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杭州红杉树家具有限公司和杭州麦尚实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秦某甲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21)运输安装应付款一览表证明,公司尚欠陈某甲安装费34071.2元,欠张某运输费28831元,欠薄某押金8000元的情况。(22)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2012年7月5日,余杭法院判决杭州麦尚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运费28831元的情况。(2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付款专用票据证明,杭州麦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谢某(张某妻子)执行款28831元的情况。(24)杭州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及反馈单、录音光盘证明,2012年9月14日晚7时许,祥和人家2-3-601有人报警称有陌生人一直敲门,后民警赶至现场后明确系债务纠纷引发争执,告知前往法院等部门处理;2012年9月21日案发时,本案双方相继报警的情况。(25)治安案件调解记录证明,2012年9月19日晚21时许,陈某甲、谢庆云与秦某甲在北景园祥和人家发生争吵,陈某甲打伤秦某甲,使秦某甲右眼出现肿块。经石桥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表明秦某甲不追究陈某甲将其打伤的责任,如再有异议至法院起诉解决的情况。(26)门诊病历、收据证明,2012年9月19日秦某甲被殴打后至医院就诊,经检查系右颧骨软组织挫伤的情况。(27)收条证明,本案案发后,谢某(张某妻子)从被告人杨腊妹亲属处收取17500元补偿款的情况。(28)询问笔录、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等证明,被告人杨腊妹亲属补偿被害人张某亲属人民币30万元、补偿被害人葛某乙人民币2万元,上述人员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2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腊妹系被动归案的情况。(30)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杨腊妹的基本身份情况。(31)被告人杨腊妹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2年9月21日7时许,其与丈夫秦某甲在睡觉。有人来敲门,秦某甲就去开门。其突然听到其丈夫在叫“哎呦”,就赶紧跑出卧室,其见厨房里有很多人,门外面还站了人,这些人其都不认识,其丈夫已倒在地上。其想冲到其丈夫身边,却被厨房门口的男子拦住。其跑回卧室拿其丈夫的手机打110报警,没接通,其就向客厅窗外呼救,也没人应答。其跑回厨房,看见其丈夫还躺在地上,2、3个人压在他身上,还在打他,其丈夫已经没有声音。其以为其丈夫被他们打死了,其怕他们再来打其,就赶紧找工具阻止他们。其在厨房地上找到一把水果刀,其拿着水果刀让对方不要再打。当时场面很乱,其就用水果刀乱挥乱舞,很快其看到地上有血了。这时,对方有人上来把其手中的刀夺走。其当时吓坏了,后面的情况记不清楚,只记得其丈夫帮其包扎并在打电话,之后其就被120送去医院了的情况。经当庭辨认,其确认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5楼楼道内地面近楼梯处提取的水果刀是其案发时胡乱挥舞的那把刀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腊妹在其亲属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死一轻微伤的重大损害,依法构成过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案中,被害人张某、葛某乙为讨还欠款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且进入执行程序,期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在与被告人杨腊妹的丈夫秦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后,即对秦某甲予以强行压制、殴打。被告人杨腊妹发现此情况后为解救其丈夫秦某甲,持尖刀朝被害人予以捅刺。被告人杨腊妹的行为系为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在被害人一方均无利器,且对秦某甲限于拳打脚踢的情况下,被告人杨腊妹突然持尖刀对被害人予以捅刺,造成被害人张某死亡,被害人葛某乙轻微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腊妹基于防卫的目的实施捅刺被害人,主观上不具有杀人的故意,其过当行为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关于被告人杨腊妹所提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及其基于防卫才实施捅刺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杨腊妹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杨腊妹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腊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荣代理审判员 刘 云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英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