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伍美花与汪云飞、杭州起点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美花,汪云飞,杭州起点运输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271号原告伍美花。被告汪云飞。被告杭州起点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美花诉被告汪云飞、杭州起点运输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美花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美花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美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伍美花承担。审 判 员 陈国荣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