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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勇辉与被执行人陈华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某向申请执行人黄某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1.5%标准,从2010年6月起算至2012年6月)。由于被执行人陈某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3年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7420元。但被执行人陈某荣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鄂A×××××)小轿车各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款共计419820元。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QJ2**、鄂A2X6**)小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晖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