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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民初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素芳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芳,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民初字第1707号原告王素芳,工人。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无职业。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富裕大厦2号楼22层。代表人王跃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芳诉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素芳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剑飞共2页,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