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69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韩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惠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韩某相识后自由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居住于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12号,夫妻感情一般。结婚两月后因家庭矛盾,韩某怀身孕搬到边家村居住至今未回,中间分居时间达一年半左右。被告韩某自儿子李某乙2010年8月出生后只让原告抚养,却不让原告看护。另让原告每月给付生活费1300元,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原告均按时缴纳。基于家庭和睦及双方感情等原因,原告于2011年2月搬到边家村和韩某共同居住生活,但夫妻关系未见好转反而更加恶化。2013年2月春节前,韩某的母亲以收房租为由将其房间钥匙要走,致其无法在边家村居住。原告认为两人相互不接受对方,不再沟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诉请要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儿子李某乙归原告抚养;三、婚前和婚后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两人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了矛盾,但并未分居。儿子2010年8月出生后,其并没有不让原告看孩子。2011年2月到2013年1月,原告与其一起在边家村生活,每月支付1300元的生活费。两人矛盾主因是自己要工作,每周仅休息一天,还要做家务,而原告也不分担家务,回原告父母家次数较少;边家村的房子是其从单位租的,当时要交房租和水电费,问原告要钱时原告没有给,自己因生气让母亲向原告要了钥匙,被告认为两人之间只是由于一些家庭小事,没有沟通好产生了矛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缺乏沟通,引发矛盾,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庭审调解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自由恋爱成婚,感情基础较好。现夫妻关系虽然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应当珍惜共同建立的婚姻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遇事多交流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照顾好孩子和老人,安排好工作和生活,给双方婚姻修复的机会。原告坚持离婚不妥,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与被告韩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