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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文更、张宝中与裴军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835号原告张文更,男,1963年10月21日生。原告张宝中,男,1968年12月10日生。被告裴军伟,男,1978年1月21日生。原告张文更、张宝中诉被告裴军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向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更、张宝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军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2月份,原告受雇在被告承接的工地上打工,为其粉刷工地上内墙面,经口头约定每平方6元,共为其粉墙3000平方米,折合工资为18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并书写欠条一张,后被告支付原告1400元,现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余下工资款16600元。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原告张文更、张宝中受雇于被告裴军伟在其承包的工地内粉墙,约定每平方6元,施工完毕后,被告未给付原告工资,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小河口工人工资:3000平方,每平方6元。裴军伟,2012年1月21号。”后被告支付原告1400元,下欠工资款166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文更、张宝中当庭陈述、欠条原件及本院对被告裴军伟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张文更、张宝中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裴军伟应当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在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了欠款日期,工作量和报酬计量数额,有被告的签名确认,且经本院询问,被告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裴军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文更、张宝中劳动报酬1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裴军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向永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