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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姜作斌、段家琴与姜建成因共有房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作斌,段家琴,姜建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12号原告姜作斌。原告段家琴。委托代理人刘玉轩、曹春献,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建成。委托代理人陈龙,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作斌、段家琴与被告姜建成因共有房产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姜作斌、段家琴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作斌、段家琴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作斌、段家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6156元,由姜作斌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民审 判 员  刘 俊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