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刘大春与倪晓艳、陈建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春,倪晓艳,陈建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64号原告刘大春。被告倪晓艳。被告陈建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春与被告倪晓艳、陈建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春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刘大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大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刘大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成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