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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刘大春与倪晓艳、陈建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春,倪晓艳,陈建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64号原告刘大春。被告倪晓艳。被告陈建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春与被告倪晓艳、陈建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大春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刘大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大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刘大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陈继业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成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