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牙韩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韩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牙韩运(又名牙五),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峨县更新乡边里村林雄屯**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月8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业县看守所。辩护人韦光鸿,乐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牙韩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牙韩运及其辩护人韦光鸿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牙韩运因与女友周荣肖感情不合,而对周的另一男友杜德伟怀恨在心。2012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牙韩运在乐业县城南角沙山庄路口,遇到周荣肖与杜德伟,牙��冲上前对杜进行殴打,并用事先携带在身上的西瓜刀朝杜砍去,砍中杜的右前臂、右肩胛等部位,尔后驾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杜德伟的伤情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牙韩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牙韩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称是被害人先用拳头打其才还手;辩护人韦光鸿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是初犯,自愿认罪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应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牙韩运因与女友周荣肖感情不合,而对周的另一男友杜德伟怀恨在心。2012年12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牙韩运在乐业县城南角沙山庄路口,遇到周荣肖与杜德伟,牙韩运即冲上前对杜德伟进���殴打,并用事先携带在身上的西瓜刀朝杜德伟砍去,砍中杜德伟的右前臂、右肩胛等部位,随后驾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杜德伟的伤情为重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牙韩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证人周荣肖证实,牙韩运与其通了几次电话便互相认识,2012年12月31日,其一年前在广东做工时认识的男朋友杜德伟来乐业,当晚其和杜德伟、周荣双、何应维从住处走到角沙山庄拐弯处,碰到开摩托车来此处的牙韩运和岑意,牙韩运下车后用拳头打杜德伟,其过去扯牙韩运,不让打,但牙韩运把其推倒在地上,其爬起来时看到牙韩运手中拿着一把西瓜刀往杜德伟身上砍了几刀,见杜德伟流了很多血,牙韩运说了几句话后就开摩托车离开了,后来周荣双和何应维送杜德伟去医院。3、证人周荣双证���,2012年12月31日18时,其与妹妹周荣肖和杜德伟等人从住处往街上走,到角沙小巷离大街不远时碰见牙韩运和岑意开摩托车过来,牙韩运下车后先打杜德伟一拳,周荣肖过去拦,被牙韩运推翻在地上,杜德伟抓住牙韩运的衣服,牙韩运挣脱后走到摩托车边拿出一把西瓜刀将杜德伟砍伤,之后其和何应维将杜德伟送去医院。4、证人何应维证实,2012年12月31日下午,其与周荣肖、周荣双、杜德伟等人从其租房出来往街上走,刚走到角沙山庄与城南大道路口处,牙韩运和岑意开摩托车过来,周荣肖就上前跟牙韩运讲话,其就开其货车门上车。过了约一分钟,其女朋友周荣双跑到车边说打架了,其开车门下车见牙韩运还想打杜德伟,周荣肖在中间拦着,牙韩运手拿一把刀。其过去扶杜德伟,牙韩运见状就开摩托车走了,其和周荣肖、周荣双将杜德伟送到医院。5、证人岑��乱(曾用名岑意)证实,牙韩运原在乐业县老森工站对面开了一个叫欧芭的发廊,其在该发廊帮牙韩运打工。2012年12月31日下午,牙韩运叫其去其租房那里找周肖(周荣肖),牙韩运开摩托车,其坐在后面,其先上楼看女朋友,牙韩运也跟着上楼,没有见周肖。牙韩运下楼后在楼下喊其快下楼,说要去看周肖他们。其下来与牙韩运刚开摩托车到那个小巷转角处,就看见周肖、周肖的姐周荣双,还有两个年纪跟其差不多、一高一矮的年轻男子。牙韩运一见他们就停车,冲过去挥手对高个子的男子进行殴打。周肖过去抱起牙韩运不想给他们打架,被牙韩运摔倒在地上。牙韩运从身上抽出一把砍刀对那个高个子男子身上一阵乱砍,后提刀往摩托车边走来,到其旁边递刀叫其帮拿,但其没有接,牙韩运就把刀放在摩托车的保险盒,自己开摩托车走了。其见被砍的高个子男子���手捂住背部左侧的伤口处,手臂等多部位都在流血,看情况蛮严重的。其就跟他们讲赶紧送去医院,要不然会出事的,跟周肖他们在一起的那个矮个子男子和周荣双就送高个子男子去医院。周肖坐在地上哭,其就叫周肖去医院,周肖说身上没有钱,其就给她五块钱坐三轮车去医院。6、被害人杜德伟陈述,2012年12月28日其从四川到乐业,12月31日下午其与女朋友周荣肖、周荣肖的姐周荣双、周荣双的男朋友何应维从角沙山庄附近的出租屋走出来,想送周荣肖姐妹去上班。刚走到角沙山庄对面,就看见两个20来岁的年轻仔骑一辆摩托车从对面驶来,开车那个人也就是砍伤其的那个人牙韩运还没有停车就一边用手指着其一边不断说话,因讲的是壮话,什么意思其听不懂。牙韩运停了车就冲过来用拳头来打其,被其抓住肩膀衣服,没法打了。牙韩运就挣开跑回摩托车那里拿了一把砍刀,又冲回来对其身上一阵乱砍,其躲不开身上被砍了好几刀,其用手去挡,手臂都被砍中。其女朋友他们在旁边也极力去劝,也被牙韩运摔倒在地上,牙韩运见其身上到处流血才停手,启动摩托车逃走。7、被告人牙韩运供述,一个月前,其认识一个叫周荣肖的乐业籍女子,相处一段时间后便喜欢上她,并一直在追求她。跟她认识几天后,她告诉其她之前在广东跟了一名四川籍的男子谈恋爱。2012年12月30日,其知道这名四川籍男子来到乐业找周荣肖,周荣肖不理其了,其就很生气,想找机会去找周荣肖和那四川男子说清楚。同月31日下午18时许,周荣肖在电话中告诉其,她在角沙山庄出租屋准备出来,其就问那个四川男子在不在,她说也在身边。其就开着摩托车到其所开的欧芭发廊内的电脑桌里拿了一把西瓜刀,并把刀藏在左边衣服袖子内,然后打电话给���友岑意(岑氏乱),接了岑意后,就告诉岑意说周荣肖说那个四川的来了,要去见见他。然后其就开摩托车搭着岑意来到了乐业县城南角沙路口旁边的路上撞见了周荣肖和那个四川男子、周荣肖的姐周荣双、周荣双的男朋友。其把车停住,自己一个人下车,骂了周荣肖和那个四川男子几句,并过去打了那个四川男子一拳,被那男子抓住衣服,周荣肖也过来抱住其,其动不得了,就用力把周荣肖推开,然后从衣服袖子内拔出那把西瓜刀,往那个四川男子身上砍了三刀。岑意过来死死把其抱住,并叫其不要再打了,见四川男子也没有还手的意思,其就没有再打,然后自己一个人骑摩托车离开了。8、伤情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杜德伟的伤情为重伤,该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和被害人。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证实��发现场及丢弃凶器地点、方位、环境等情况。经庭审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牙韩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牙韩运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即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结合“宽严相��”的刑事政策决定刑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是被害人先打人其才还手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所提出的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与罪责不相适应,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牙韩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韦凤交审 判 员 罗应全人民陪审员 姚源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