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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陕西某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68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2012)灞执字第0084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给付下余案件款17207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将案件款交付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