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吴笑微与孙灵龙、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笑微,孙灵龙,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吴笑微。被告:孙灵龙。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委托代理人:朱彬。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负责人:方汉校。委托代理人:崔静昊。原告吴笑微诉被告孙灵龙、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公交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浙商财险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吴笑微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28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丹鹰独任审判,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吴笑微、被告孙灵龙、被告市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彬、被告浙商财险西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静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13年1月13日13时36分,被告孙灵龙驾驶被告市公交公司所有的浙A×××××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武林路体育场路口时,与原告吴笑微驾驶其所有的浙A×××××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城大队认定,被告孙灵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笑微维修受损车辆支出维修费12850元。孙灵龙系市公交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时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市公交公司为其车辆向浙商财险西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上述事实有吴笑微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吴笑微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28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丹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