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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知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方圆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方圆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10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方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利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方圆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传亭审 判 员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方 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