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禹民一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文志、陈文珍与乔洪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志,陈文珍,乔洪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306号原告:陈文志,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陈文珍,女,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森,安徽省蚌埠市新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洪宝,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吴玉楼,安徽省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志、陈文珍诉被告乔洪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志、陈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陈文志、陈文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支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