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执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深圳市某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深圳市某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71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2)219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文书后三日内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350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叶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