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邛崃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殿伟,杨维勤,孙雪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邛崃民初字第256号原告杨殿伟。被告杨维勤。被告孙雪菲。原告杨殿伟诉被告杨维勤、孙雪菲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贵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殿伟,被告杨维勤、孙雪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殿伟诉称,二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与被告孙雪菲系同学关系。2012年2月原告杨殿伟与被告孙雪菲商议合伙在乐山做木材加工生意,口头约定由原告出资60000元、被告孙雪菲出资40000元,作为合伙资金。同年3月9日,原告就将合伙款30000元打入被告杨维勤的账上,3月25日再次打入10000元。后原告杨殿伟多次向被告孙雪菲打电话询问合伙生意的事项,被告孙雪菲均以其他事情和在外地为由不同原告见面。2012年4月22日,原告给被告孙雪菲打电话提出退伙,被告孙雪菲表示同意,并称过几天把木料卖了后就把钱退给原告。至同年8月,原告杨殿伟见势不对,多次向被告孙雪菲追索合伙款,被告孙雪菲同意在10月份先退20000元。但到了10月,被告孙雪菲的电话就无法打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孙雪菲,被告孙雪菲即不见面又不接电话。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合伙款40000元,并支付到还款之日的银行利息。被告杨维勤辩称,对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孙雪菲合伙在乐山做木材加工生意的事实和原告打款在被告杨维勤名下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的合伙款40000元被告杨维勤给付了被告孙雪菲。至于原告与被告孙雪菲如何合伙,如何做生意,被告杨维勤不清楚,也与被告杨维勤无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雪菲辩称,对原告陈述与被告孙雪菲合伙在乐山做木材加工生意的事实和原告打款在被告杨维勤名下的事实无异议。原告的合伙款40000元被告杨维勤给付了被告孙雪菲。被告即在乐山购买木材,组织加工了一段时间,后来因找不到工人,就没有加工,木料就堆放在那里。后来木材被他人偷卖了,被告孙雪菲也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合伙期间,原告没有提出过终止合伙,被告孙雪菲也没有承诺过向原告退还合伙款。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父女关系。原告与被告孙雪菲系同学关系。2012年2月原告与被告孙雪菲商议合伙在乐山做木材加工生意,口头约定由原告出资60000元、被告孙雪菲出资40000元,作为合伙资金。同年3月9日,原告就将合伙款30000元打入被告杨维勤的账上,3月25日再次打入10000元。被告杨维勤将该款交被告孙雪菲购买木材进行加工。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是否终止合伙?被告孙雪菲是否承诺将原告的合伙款40000元返还原告?原告为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原告与被告孙雪菲通话的录音资料。被告孙雪菲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从录音资料的内容上看,原告与被告孙雪菲在2012年4月22日的通话中原告提出终止合伙,被告孙雪菲表示要与其父母商量后再决定。2012年5月2日,原告与被告孙雪菲的通话反映,被告孙雪菲表示不管原告是否做不做,被告孙雪菲都将原告的合伙款给原告。从以后的通话中均反映被告只是在给付时间上一拖再拖。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提出终止合伙,被告孙雪菲表示同意,并同意将原告的合伙款40000元退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雪菲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建立的合伙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合伙过程中达成原告退伙、被告孙雪菲退还原告合伙款的合意,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告孙雪菲应当按约返还原告的合伙款40000元。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杨维勤并没有参与合伙,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杨维勤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至还款之日的银行利息。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雪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殿伟合伙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殿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孙雪菲负担,现原告已预交,被告孙雪菲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贵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