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商初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潘亮亮、潘俊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潘亮亮,潘俊屹,陈宽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04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71号。负责人吴成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党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亮亮,男。被告潘俊屹,女。被告陈宽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告潘亮亮、潘俊屹、陈宽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启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