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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商初字第0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潘亮亮、潘俊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潘亮亮,潘俊屹,陈宽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商初字第04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71号。负责人吴成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党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亮亮,男。被告潘俊屹,女。被告陈宽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与被告潘亮亮、潘俊屹、陈宽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启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