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9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孟丽娜与吴君灿、金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丽娜,吴君灿,金海燕,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958-2号原告:孟丽娜。委托代理人:陆国庆、孟淑秀。被告:吴君灿。被告:金海燕。被告: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成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丽娜与被告吴君灿、金海燕、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丽娜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丽娜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0,355元,依法减半收取35,17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177.50元,由原告孟丽娜负担。审 判 长 楼科威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