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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9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孟丽娜与吴君灿、金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丽娜,吴君灿,金海燕,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958-2号原告:孟丽娜。委托代理人:陆国庆、孟淑秀。被告:吴君灿。被告:金海燕。被告: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成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丽娜与被告吴君灿、金海燕、柳州市丰洲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丽娜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丽娜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0,355元,依法减半收取35,17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177.50元,由原告孟丽娜负担。审 判 长  楼科威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