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朱强与申周元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强,申周元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保字第75号申请人朱强,男,生于1986年10月20日,汉族。被申请人申周元,男,生于1975年12月30日,汉族。申请人朱强申请对被申请人申周元诉讼中财产保全一案,朱强要求对申周元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岳池县支行所有的存款90000元整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强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法院提供但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申周元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岳池县支行所有的存款90000元整予以冻结,期限从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跃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