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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郑秀峰与浙XX氏建设有限公司、张冉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峰,浙XX氏建设有限公司,张冉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365号原告:郑秀峰。被告:浙XX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泽群。委托代理人:方立军。被告:张冉冉。委托代理人:黄群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峰与被告浙XX氏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张冉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秀峰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以因收集证据需要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郑秀峰负担。助理审判员 姜 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蒙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