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十堰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泰安工程机械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泰安工程机械总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71号原告十堰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升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雷,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泰安工程机械总厂。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迎暄大街***号。负责人范立芳,该厂厂长。原告十堰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工程机械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十堰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682元,由原告十堰汇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75元。代理审判员  何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