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29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支行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支行,杨金正,魏发军,童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2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支行,住所地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76号。被执行人杨金正,农民。被执行人魏发军,农民。被执行人童纪龙,农民,本案在执行中,上列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丰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立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