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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兴执字第313-1号梁侣安申请执行杨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侣安,杨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梁侣安。被执行人杨丽珍。梁侣安与杨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一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侣安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杨丽珍的银行存款370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海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京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