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执字第16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叶春林与黄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林,黄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691-2号申请执行人叶春林,男,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黄海,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叶春林与被执行人黄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玉中民一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春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捷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海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海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605751.83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