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凯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凯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380号原告:西安凯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锋。委托代理人:李灵刚,男。被告:张建国,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凯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凯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凯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凯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