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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四海与被告冯中安、中铁十六局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四海,冯中安,中铁十六局项目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杨四海。被告冯中安。被告中铁十六局项目部。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杨四海与被告冯中安、中铁十六局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泉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霄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