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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青岛达美特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达美特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789号原告青岛达美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辛安工业园B区5号2018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9900579-8。法定代表人尹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聿珠,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218号。法定代表人于淑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青岛达美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并于2012年12月14日函告我院,经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本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予裁定驳回,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达美特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42元(原告已预交),收取0元,退原告1494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江社志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