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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赵向碧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碧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向碧,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7月21日被逮捕,同年8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18日再次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向碧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向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6、7月份至2010年4月份左右,牛步明、牛瑞(已判)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西河巷27号前地坦上断断续续摆设赌场,以“骨牌九”的形式组织赌博,抽头获利数万元。期间,被告人赵向碧入股20天左右又退出,获利约1000元。2009年10月份,被告人赵向碧伙同杨某甲、冷某、戴某、万某(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北街徐宅祠堂开设赌场,召集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取头薪,后宋某、吴某(已判)及陈礼元(另案处理)等先后入股。该赌场摆设期间,被告人赵向碧负责管理头薪。至2010年2月,该赌场共抽取头薪10多万元,被告人赵向碧获利约4000元。2010年2月至6月24日,被告人赵向碧与万某、吴某、杨某甲、陈礼元等人将赌场转移至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北街37号前地坦上摆设,被告人赵向碧仍负责为赌场管理头薪,后由孙景成负责管理。赌场摆设期间,共抽取头薪40万余元,被告人赵向碧获利约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向碧于2011年8月1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多次传唤没有到案,2012年7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万某、杨某甲、冷某、向某、吴某、陈某、腾某、尹某、任某、何某、杨某乙、许某、冯某、宋某、封某、戈某、戴某、罗某,孙景成、牛步明、牛瑞、田仁品、陈思焕的证言、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向碧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向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向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赵向碧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卫国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  薛宽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