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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闵凡学与杨英云、王新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凡学,杨英云,王新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618-2号原告闵凡学。被告杨英云。被告王新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凡学诉被告杨英云、王新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友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