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武爱娥与被执行人杜军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爱娥,杜军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武爱娥,女。被执行人杜军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爱娥与被执行人杜军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军停履行了(2012)正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