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冀水与王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冀水,王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168号申请人冀水。被申请人王志。申请人冀水与王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李晓红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侵害申请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第9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志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6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取。申请人应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