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恢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XX、李XX、闫XX等46人与景XX、城固县毕家河永生采石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李XX,景XX,城固县毕家河永生采石场,刘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恢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申请执行人李XX,男。申请执行闫XX,男。被执行人景XX,男。被执行人城固县毕家河永生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张X,系该场厂厂长。被执行人刘X,男。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恢复执行代表人高XX、李XX、闫XX等46人与被执行人景XX、城固县毕家河永生采石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2957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景XX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X为城固县毕家河永生采石场实际承包人,并将出售石料款50余万元未经城固县毕家河永生采石场及景XX同意,直接从十天高速公路路面3标项目部结算领取,故刘峰对景XX及城固县毕家河永生采石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运输费承担直接偿付责任,故追加刘X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景XX、刘X采取了强制措施,将本案执行完结。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 孟 勇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