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192号原告万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农历11月15日,经被告表弟媳妇张某介绍,被告向我借钱1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农历5月底,口头约定利息为3‰,并出具借条1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只是支付利息1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不还钱推脱至今。现在我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以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借钱一事合适着呢,但当时钱并没有接到我的手里,借条是我写的我认,最近家里出了一点事,花了很多,希望她能给我点时间,一个月内给她把本金还了。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1月15日,经被告表弟媳妇张某介绍,被告向原告借钱1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0年农历5月底,并出具借条1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只是支付利息1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不还钱推脱至今。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赵某某向原告所写的借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原、被告在法庭的陈述笔录,证实被告向原告借钱一事,以及被告已给付1800元利息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赵某某应按照约定按时归还所借原告款项,但被告借故推脱,至今未付,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某某归还所借原告万丽芳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雪峰人民陪审员 梁仕礼人民陪审员 黄广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